6、宁夏恒基混凝土业有限公司;
7、吴忠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四、处置意见
(一)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16家检测机构及5家混凝土试验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载入其信用档案,并限定其在十五日内,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待复查。对检查中尚未安装水泥恒应力压力试验机以及试验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要求其2个月内整改配备到位(见附表三、四);
(二)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4家检测机构,3家混凝土试验室:海原县泰银建材实验检测有限公司、青铜峡众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盐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验室、隆德县建筑材料试验室、石嘴山申磊商品混凝土业有限公司、宁夏恒基混凝土业有限公司、吴忠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发《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建议书》同时三个月内暂停其在区内承揽建设任务资格;
(三)对还没建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信息管理系统的混凝土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要求期限于2010年3月底前,混凝土实验室及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完成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上传。2010年将全面实现对我区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网上远程监控,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按照宁建(建)字[2007]11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目前我区已存在的12家检测机构分站,经专项检查试验设施环境、试验设备配备、人员素质、持证上岗、检验质量、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等方面的条件均不能满足要求,全部予以撤销。如确实工程需要,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宁建(建)字[2007]110号文件规定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见证取样资质,工程结束后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建立分站,如确实需要建立分站,必须按工程项目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同意后方可建立。工程项目结束后,备案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1、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加配置各种试验设备,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