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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缴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公有制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3、从业人员在10以上(低于10人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个人存储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给职工存储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应当不低于职工个人缴存部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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