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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房改[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促进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城镇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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