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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1、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统一核算、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自负”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核算即市下达工伤基金征收任务和支出计划,全市统一调度基金;全额缴拨即征收的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市财政年终给予一定奖励;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少收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编制后报市政府下达。
  2、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社保中心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社保中心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的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各社保中心月未将本月工伤保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月初向当地财政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财政审核后将工伤保险基金拨入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当月收支情况向市财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年终县级财政将当年结余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按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社保中心核拨适当数额的周转金,以保证工伤待遇及时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基金支付与征缴任务挂钩。当年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基金征缴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县(市、区),由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4、市级对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按《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5]45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每例超过三万元的、因医疗条件等原因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外医院就医的经当地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批;各县(市)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内医院就医的须经当地社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执行,配置的类型、价格须经市社保中心同意。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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