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9〕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保险全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达到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目标。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龙岩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除外)参加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龙岩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龙岩市(全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龙岩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岩劳社[2004]007号)执行。
三、基金管理和人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