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2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华电国际、国电、大唐山东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179元执行。
二、新上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报上网电价时,经环保部门脱硫验收合格的提交脱硫验收合格证书,同步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不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三、经批准的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应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确定上网电价后由电网公司与其结算;其他替代发电及发电权交易应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