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省情, 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 工作基础, 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 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省或区域、 行业中具有战略性、 综合性、 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 创新性、 科学性和实用性, 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 重点突出、 内容详实、 方法科学合理;
(五)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的项目,其立项程序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