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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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