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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0]23号)


各区县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对已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流转税退、减税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对其是否符合退减税条件进行年度审验,以确定是否保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制度。

  二、本市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企业范围:上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资格审核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四、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内容:

  1.资格认定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和证书;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6.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是否超过25%,是否存在累计3个月安置比例不达标的情况,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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