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经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一条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第五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指导意见》,是指原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出版、交通、民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针对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十七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须报设区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4.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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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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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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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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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编文号
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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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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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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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机构
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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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正式在册人员总数
| 类别
| 管理人员
| 专业技
术人员
| 工勤人员
| 其他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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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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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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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 级别
| 厅级正职
| 厅级副职
| 处级正职
| 处级副职
| 科级正职
| 科级副职
| 科员
| 办事员
| 未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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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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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级别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未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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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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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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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级别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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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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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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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
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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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功能
| □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
□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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