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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第六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五)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一)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二)各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四十一条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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