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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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