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