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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莆政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0]4号)精神,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耕地补充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下达2010年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耕地补充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事关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事关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明确提出,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统一配号”备案制度,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后才能备案取得配号用于占补平衡,否则其增加的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从大局出发,认真部署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耕地补充任务的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增强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紧迫感,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及时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各地选定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土地整理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10月底前动工建设,并按时竣工验收。各地要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通过备案系统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报备。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资金在线监控和县级报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市里下达年度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的单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将暂停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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