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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自治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了逐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统一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从2010起,全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统一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719元/年)为基数核定。退休金低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划入;退休金高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4%划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将门诊特定病种名称统一定为门诊大病。门诊大病起付额统一调整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0%。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治疗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最高支付到全市上年度同类门诊大病的平均额度。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参保职工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乙类药品、民族药及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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