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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

  (六)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依靠自治区的统一信息系统软件,通过网络支持各级各类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达到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统一,实现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在全市一卡结算。

  三、管理服务

  (一)组织管理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我市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由银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一卡结算的模式,组织实施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险政策。

  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职能不变,在隶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同时,接受银川市医保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基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全市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按该市县(市)上解的资金量调剂,调剂后仍然有缺口,由全市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医疗服务管理

  1、协议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通过年检和日常稽核,规范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履行行为,不断完善“两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竞争机制。

  2、就医管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使用医保IC卡就医购药。参保人可持医保IC卡在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城镇职工门诊大病病种异地门诊)应到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试点方案,完善配套政策

  2009年10月底前将试点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1月1日启动试点。

  试点期间,全面分析测算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起草制定《银川市统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已出台并实施)、《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调整意见》及《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管理和考核意见》等市级统筹和“一卡通”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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