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宁政发〔2009〕119号)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宁医改小组〔2009〕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服务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2009年年底前,对现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和优化,基本实现三项主要工作目标。一是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二是在全市统筹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三是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建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继续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的市级统筹运行模式,并逐步向全市统收统支过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制度,为自治区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统筹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一“两定”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经办服务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