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由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评定;也可以聘请专家实施。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产生,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连续三年对同一部门(单位)进行评价。
(二)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在被评价领域有一定权威性。
(三)中介机构应在市财政局的统一办法框架下,细化评价实施方案并实施评价,按期完成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独立评判,发表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应对申报预算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在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项目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市财政局。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或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市财政局。
(三)下达评价通知。市财政局组织或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应制定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委托部门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五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三十八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最终的实施效果及相应的投入状况;
(三)实际结果与绩效目标的一致性、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存在问题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改进绩效管理、提高绩效水平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部门(单位)应及时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一般(含)以下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相应减少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四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