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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1、经济效益指标:是项目实施后预期取得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预测要有客观、合理的依据;
  2、社会效益指标:是项目实施的目的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度。社会效益指标的确定要客观、符合实际、依据明确。
  3、可持续影响指标:是项目实施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程度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相关性。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明细可量性。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性。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结果导向性。绩效目标的确定应以结果为导向。
  (五)目标时效性。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和数据的支持。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涵盖全面,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稳定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具有较大的一般性和适用性,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不应随意变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进一步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的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二)效果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适用于所有部门(单位),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是共性指标的细化。
  (三)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和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评价得分由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得分加权得出。业务评价得分与财务评价得分权重依据当年实施方案确定。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确定绩效级别,绩效级别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评价、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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