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10〕27号)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结合我市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30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规范〉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60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和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导的支出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科学制定绩效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透明,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市财政局、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
第九条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分析,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通过对既定财政资金投入下项目实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分析,评价其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结合预算支出提出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绩效目标应由部门(单位)设定,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