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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银川市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银政发〔2001〕88号)相关规定作部分调整,意见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当次住院起付额(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90%。本条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照顾对象的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额度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含非医保)的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85%。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额),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90%。

  五、异地居住退休公务员和公务员常年在异地实施门诊大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相同病种报销的平均费用予以包干补助。

  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门诊大病的各病种报销的平均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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