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开展中药饮片的专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对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中药饮片供货方资质,加强质量验收,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加大对常用中药饮片的抽检力度,经检验不合格的品种,及时立案查处。
﹙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重点对行政许可、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等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超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法律规定查处违法案件等情形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总体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 1月30日)。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进行具体部署。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营造氛围,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对制售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0年2月 1日-2011年5月31日)。各地根据药品专项整治安排,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切实解决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隐患,要对突出问题重点治,薄弱环节综合抓,重大案件严肃查,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6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总结与督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专项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将延长整治时限,重点监督并予以通报。
六、建立机制
(一)构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地要全面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监管负总责的工作机制。2010年,各级地方政府要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药品抽样专项经费等纳入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和责任考核,确保地方政府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负总则的要求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二)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供应预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时药品供应的及时、安全、有效。专项整治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