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管理工作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十一)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查处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消除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 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