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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行政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生猪及牛羊定点屠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拍卖、典当、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或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场所及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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