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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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