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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发行: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择优信贷支持。

  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三、布局安排

  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县、区为单位,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为实施对象,将相关产品的所有注册、备案基地纳入示范区管理,在3年内逐步建立涵盖全省9个地市的21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一)福州市

  长乐市:鳗鱼示范区;

  福清市:鳗鱼示范区、蛋制品示范区。

  (二)厦门市

  翔安区:胡萝卜示范区、罗非鱼示范区;

  集美区:罗非鱼示范区。

  (三)漳州市

  平和县:蜜柚示范区;

  南靖县:麻笋示范区、白背黑木耳示范区;

  东山县:海捕水产品示范区;

  诏安县:对虾示范区。

  (四)泉州市

  安溪县:茶叶示范区;

  永春县:柑橘示范区。

  (五)三明市

  梅列区:鳗鱼示范区;

  沙县:柑橘示范区。

  (六)莆田市

  涵江区:蔬菜示范区。

  (七)南平市

  光泽县:禽肉示范区;

  建瓯市:茶叶示范区;

  顺昌县:柑橘示范区。

  (八)龙岩市

  长汀县:畜肉产品示范区。

  (九)宁德市

  蕉城区:大黄鱼示范区。

  四、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限

  (一)工作内容

  1.推行现代化农业生产加工组织形式

  指导加工企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实施以“公司+农业合作+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多形式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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