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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缴非税收入及各种票据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缴非税收入及各种票据的通知
(甘食药监财〔2009〕36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隶属关系,凡在省局领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和《罚没收据》,进行预算外收费和罚没款项收缴的,应及时上缴省局,并由省局汇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从前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市县机构能够做到款到票清,但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尚有部分市县机构未能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即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严重影响了我系统相关专项经费的申请和拨付。为了加强落实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经省局与省财政协商,将以各市县机构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作为系统经费下划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各类非税收入请于2009年10月15日前上缴省局非税收入专户(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室,账号:621060105018000443000)。

  二、市县机构在省局领取的各类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各种《罚没收据》、各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使用期限截止2009年12月15日,各市州局收齐后于开决算会时交省局财务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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