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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物价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四)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开展农村电价整顿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按照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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