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有收费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
附表:
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纸型
| 黑白复制(元/页)
| 彩色复制(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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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面复制
| 双面复制
| 单面复制
| 双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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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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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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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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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0.40
| 0.60
| 1.40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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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0.20
| 0.30
| 0.70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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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0.30
| 0.50
| 1.40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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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0.20
| 0.30
| 0.70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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