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复制收费标准,行政机关提供光盘进行复制,每张1.5元(含光盘费用)。
磁盘复制收费标准,行政机关提供磁盘(容量1.44M)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磁盘费用)。
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邮寄费(编码220002003)。
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邮寄资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信封收费标准,C4信封每个0.5元,其他型号信封每个0.1元。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取检索费、复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取检索费。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暂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各行政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相应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