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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用于助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课题研究和改善科研条件等资需经费;

  (五)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宣传等综合服务所需经费;

  (六)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其他支出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程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组织申报通知要求,向各重点领域人才引进工作牵头单位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经人才引进工作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家信息资料库,根据评审项目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复核。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复核的结果,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资金投向重点,商省财政厅提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单位的经费申请,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和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给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部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按审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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