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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7、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要求提供给所属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证明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按照1%的比例列支工作经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依据各自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

  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向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支持需要验收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财政和商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和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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