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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经共同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汇总表逐级上报;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商务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资料中的外文资料要同时报送中文翻译件。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

  2、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

  3、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4、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5、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设立境外营销网络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

  5、门面、办公用房、仓库等租赁协议;

  6、境外使领馆提供的专卖店、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设立情况的证明文件;

  7、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

  8、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汽车出口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结构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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