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70%。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等基地、行业组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农轻纺贸易。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支持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所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或者是具有我国境内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出口行业组织;
(二)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三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申请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当年的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
(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统计资料;
(六)所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该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统一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同时报送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