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企[2009]181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中央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调整我省进出口结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及外贸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规范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切块下达专项用于支持山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六)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并会同省商务厅审定拟支持项目的资助资金额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主要是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