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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5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公共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省级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HTK〗
  6.7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公共汽车、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人员伤亡事件,因特殊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公共交通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2.2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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