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5.3 发生Ⅲ、Ⅳ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市(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开展工作。
4.5.4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4.5.5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6 发生Ⅰ、Ⅱ级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报告。
Ⅰ、Ⅱ级突发事件快报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6 应急支援
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支援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
4.7 新闻发布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对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程度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可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请示,省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