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截止2009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为了提高养老金待遇标准,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截止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年满75周岁人员,不用缴费,但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的配偶、儿子、女儿、儿媳和入赘的女婿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本人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5月7日《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后至2009年9月30日该办法实施前,户籍迁入我市、年龄满75周岁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本人一次性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计发养老金,不缴费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达到满60周岁时 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六、关于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市、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户,核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本账户的利息收入和支付基金支出款项。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会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关于业务经办与管理服务
(一)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