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给予参保人员下拨的缴费补贴,如数累加在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中。
3、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资金由市、旗县区财政各负担50%。将来自治区下拨的对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缴费补贴资金如数累加在参保人缴费补贴中。
4、2009年9月30 日年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人员,为提高养老金待遇标准,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这类人员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三、关于个人账户
(一)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关于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
l、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对年满70至74周岁的另加10元,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210元。资金由市、旗县区财政各负担50%。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截止2009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一次性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月计发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确定。
五、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且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