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呼政发[2009]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28号)精神,现就贯彻国发[2009]32号、内政发[2009] 86号、呼政发[2009]28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暂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上来,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1000元的档次资源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市、旗县区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分别按50%给予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1、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