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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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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函

豫检委调函字(  ) 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              一案委托你调委会调解,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处,请在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

  调解结束后,请将《人民调解会调解结果反馈函》等材料移送我处。

  附:

人民检察院(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存根联)

豫民调函字(  )号

  案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已、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

  人民检察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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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

豫民调函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转来             一案,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已、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送你处,请查收。

  附: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

  附件5: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统计表

  年  月

项目

单位

委托

总数

(件)

调解

成功

正在

调解

案件

类别

处理结果

(件)

%

(件)

轻微刑事(件)

未成年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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