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参加。通报情况,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确保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制度。人民调解组织于每月30日前将检察机关委托调解刑事案件的数量、类型、进度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报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同时抄报本辖区检察院。省辖市检察院、司法局分别对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建立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告知书
:
我院已收到 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 一案的案件材料。现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告知于你,你有权自愿申请将该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察院盖章)
附件2:
人民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
代理人:
纠纷事实与申请事项:
案件承办单位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我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已充分认知,现自愿申请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人民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函(存根联)
豫检委调函字( ) 号
一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申请人民调解,现委托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办人: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