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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参加。通报情况,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确保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制度。人民调解组织于每月30日前将检察机关委托调解刑事案件的数量、类型、进度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报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同时抄报本辖区检察院。省辖市检察院、司法局分别对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建立半年报和年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告知书

  :

  我院已收到        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                 一案的案件材料。现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告知于你,你有权自愿申请将该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察院盖章)

  附件2:
人民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

  代理人:

  纠纷事实与申请事项:

  案件承办单位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我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已充分认知,现自愿申请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人民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函(存根联)

豫检委调函字(  ) 号

  一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申请人民调解,现委托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办人: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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