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锚泊
(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 拖带
(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一)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 避风
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