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航道航行
(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 交叉相遇
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
(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 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 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 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速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