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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九)《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污染源所属单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向省环境监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环保部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有关情况核查全部符合要求后,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并下发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否则,验收组向被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间,排污单位整改结束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单位通过验收后,填写《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并报省、市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四)验收单位自通过验收起,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可以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
  第八条 罚责
  (一)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后,试运行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环保部门

填  写

验 收 日 期

 

编  号

 



  填 写 说 明

  该表分“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主管部门验收结论”、“考核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现场核查表”由责任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并有企业人员认可签字。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验收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核查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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