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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环监局发〔2009〕66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管理,我局制定了《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
  3、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的管理,确保国控污染源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数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现场所涉及安装的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参数在线监测、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排污生产报警控制等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由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实行验收管理制度,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牵头,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请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源排污口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全部竣工。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必须与省、市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运行。
  (三)完成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比对性监测报告,且比对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四)提交排污单位有关污染源及排放口的基础信息,并经环保部门核查确认。
  (五)提交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主要工作原理等)、设备运行30日的连续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在线监控系统调试、标准、检测以及经省、市监控平台确认的联网结果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 《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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