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厂和电厂运行调度报表的通知
(甘环监察发〔2010〕2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污水处理厂、电厂:
2009年,我厅制定下发《燃煤发电厂脱硫设施和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实行了《甘肃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调度表》和《甘肃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调度表》(以下简称“两个报表”)。
“两个办法”和“两个报表”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对燃煤发电厂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提高了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两个办法”和“两个报表”的实施工作,我厅对“两个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个报表”仍要求在每月10日前上报,未按要求上报的,继续按照“两个办法”进行考核。
二、各电厂在上报《甘肃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调度表》时,需同时将每台机组脱硫设施CEMS监控系统月均值报表(包括进、出口)作为调度表的附表报上,未同时上报的,当月视为未按要求上报。
三、《甘肃省火电企业脱硫设施启停及异常情况申报表》和《甘肃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异常情况申报表》仍按“两个办法”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