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未申请听证的,或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但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人员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其他人员要求旁听的,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决定是否允许旁听。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当事人有权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听证当事人可以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时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达成和解协议;
(五)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六)听证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笔录,对表达不准确的用语可以修改;
(七)听证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在听证举行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或者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本单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就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