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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未申请听证的,或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但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人员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其他人员要求旁听的,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决定是否允许旁听。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当事人有权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听证当事人可以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达成和解协议;
  (五)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六)听证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笔录,对表达不准确的用语可以修改;
  (七)听证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在听证举行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或者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本单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就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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