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