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九条 对旅游团体逐步推行“一票通”联票价格,将我市现有的各游览参观点划分为若干条旅游线路,每条线路由几个游览参观点组成,实行“一票通”联票。“一票通”联票价格由各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景点的票价拟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带有保护性开放的重点文物古迹及宗教活动场所,公益性城市公园内纯商业投资建设并由游览者自愿选择游览的人造景观、娱乐科普场所、专题表演、大型展览等游览项目可以申请单独设置门票。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归口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公益性城市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每天免费开放的具体时段。
我市符合上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优惠门票:
(一)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一票通门票。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60岁以上老人实行半票优惠,对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优惠。
(三)具有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应对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实行减半优惠票价;对学生参加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
(四)游览参观点应对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优惠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