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
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展览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门票价格由经营者确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市区及市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县的游览参观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时,应由申请调价的单位先征求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再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必须进行听证的,应在调价前组织听证。